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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公告

2024-11-29 来源:慕斯教育网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 2013 〕 9 号)《 黑龙江省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等文件要求 ,现就 黑龙江省 2024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一)试点县(市、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二)试点县(市、区)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2024年度实施定期注册试点的学校名单及人员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点县(市、区)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不参加此次注册。(试点县(市、区)详见附件)

二、注册类型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首次注册

取得教师资格,纳入我省定期注册人员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除已在省外完成首次注册的教师)。

(二)定期注册

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几种情况的注册办法:

(1)对“高段低聘”的,即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2)对“低段高聘”的,即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先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注册,但须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将按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

(3)“一人多证”的,即参加注册人员持有多种类教师资格证书的,原则上应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参加注册。

(4)“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视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在填写现任教情况内容时,须填写实际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信息。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视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可视为合格,允许注册);

5.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师德“一票否决”情形;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 5 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各省直、市直或行业系统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或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7.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病休、产假等原因导致的未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均需要提供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时间安排

各地开展定期注册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段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申请人请关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公告。

(一)个人网上申请(11月25日—12月2日)。学校组织教师网上填报注册申请信息。教师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上办事”,找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栏目,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并根据任教所在地区,选择相应注册机构和确认点报名。具体操作可查询“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二)现场确认(11月26日—12月6日)。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各市直属、区直属有关幼儿园以及中小学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具体时间安排及地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三)初审和公示(12月18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复核(12月24日前)。各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复核结论。

(五)终审(12月27日前)。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领取完成注册的教师资格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依据终审结果,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申请人定期注册结论并加盖公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一份由机构归档保存。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定期注册合格教师,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暂缓注册教师,暂缓注册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注册不合格教师,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应暂缓注册或视为注册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要求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将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

(三)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注册,提交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五)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学校和所在市、县定期注册机构。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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